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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暫行辦法》現出臺。 辦法稱:對個人出租房屋應征收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土地使用稅合并按綜合征收率5%進行計征,而且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區分是用于居住還是用于經營。
對個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和用于經營,原來的征收率是有區別的。明年實行新稅率后,個人出租房屋用于商鋪經營相對會“比較劃算”。
辦法的另一個亮點是:房屋租賃中介明年1月起每月向地稅部門上報中介出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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