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
近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為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地稅局統一契稅口徑:最高為3%
一、關于調整契稅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不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無論屬于普通住宅還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稅率征收契稅。商品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鑒證時間為準,存量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登記受理時間為準。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但尚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契約鑒證或登記的,應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契約鑒證或登記手續,逾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對納稅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優惠政策的,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在省轄市范圍內的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建住房[2006]244號)和《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建住房[2008]84號)的有關規定,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出具家庭唯一住房書面誠信保證書(格式見附件)。納稅人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征收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政策。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三、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稽查;要利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手段,加強對二手房交易中訂立“陰陽合同”等偷逃稅款行為的查處。
四、加強部門配合。各級財政、地方稅務、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加強配合,共同做好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應主動與房地產主管部門聯系,加快實現住房管理和稅收征管信息的聯網。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整合完善省轄市范圍的房屋登記信息平臺,嚴格按照要求提供個人住房查詢信息,對提供虛假查詢信息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支持房地產主管部門、地方稅務部門住房管理和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確保能夠全面、準確地記錄個人住房保有、交易和稅收征管信息,實現部門之間信息共享。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一律停止執行。
特此通知。